第二节 国际经济法的涵义
一、 狭义说:国际经济法是国际公法的新分支
【多选】关于国际经济法的正确说法有:(1)国际经济法是各国统治阶级在国际经济交往方面协调意志或个别意志的表现;(2)是调整跨国经济关系的跨门类、跨学科的边缘性综合体;(3)是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06)
【多选】狭义说国际经济法的主要代表人物,有施瓦曾博格、金泽良雄、卡罗。
二、 广义说: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跨国)经济关系的国际法、国内法的边缘性综合体
【多选】广义说国际经济法调整的对象,不仅仅限于国家政府相互之间、国际组织相互之间以及国家政府与国际组织之间的经济关系,而且包括大量的分属于不同国家的个人之间、法人之间、个人与法人之间以及他们与异国政府或国际组织之间的各种经济关系。
【多选】广义说国际经济法的主要代表人物,有杰塞普、斯泰纳、瓦格茨、杰克逊、洛文菲尔德、樱井雅夫。
第三节 国际经济法的范围及其与相邻法律部门的交错
【多选】国际经济法是一种多门类、跨学科的边缘性综合体,其内容涉及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商法以及各国的涉外经济法。
一、 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公法的联系和区别
【简答】
(1)权利与义务的主体不同。
(2)调整对象不同。
(3)法律规范的渊源不同。
二、 国际经济法与国际私法的联系和区别
【简答】
(1)权利与义务的主题不同。
(2)调整对象不同。
(4)发挥调整功能的途径或层次不同。
(3)法律规范的渊源不同。
三、 国际经济法与内国经济法的联系和区别
【多选】各国用以调整本国境内涉外经济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其立法形式有二:(1)涉外涉内统一;(2)涉外涉内分流。
四、 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商务惯例的联系和区别【重点】
【单选】“国际商务惯例”,主要指由各种国际性民间团体制订的用以调整国际私人(自然人、法人)经济关系的各种商务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