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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自考《统计法规概论》巩固试题6

2022-08-05 10:48:42  来源:中国教育在线

【导语】中国教育在线成人自考频道根据《全国各类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校招生复习考试大纲》收集整理了“题目”以供广大考生参考,具体如下:

2022年自考《统计法规概论》巩固试题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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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简述虚假、瞒报、伪造、篡改统计资料行为的关系。

答: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行为,从其危害后果来看,都会导致统计数据失实,影响统计数据的准确性。但从统计法的规定看,其毕竟是四种不同的统计违法行为:如果行为人未通过伪造或篡改的手段,而是由于其它原因导致统计数据失实,则其行为应认定为虚报或是瞒报统计资料的统计违法行为;如果行为人是通过伪造或者篡改的手段而导致统计数据失实,则其行为就认定为伪造或者篡改统计资料的统计违法行为。

五、论述题

1、试述统计行政处罚的原则。

答:统计行政处罚的原则,是指由统计法和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设定和实施统计行政处罚时必须遵守的准则。主要有:

(1)统计行政处罚法定原则。主要包括三方面:(1)统计行政处罚的依据必须是法定的,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2)实施统计行政处罚的主体及其职权是法定的。根据统计法的规定,实施统计行政处罚权主体只能是国家统计局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即各级统计行政机关。(3)统计行政处罚的程序是法定的。统计行政处罚法定原则,不公要求实体合法,也要求程序合法。

(2)公正、公开的原则。公开原则,就是指在实施统计行政处罚时,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要查明统计违法事实,以事实为根据,没有违法事实的,不得给予统计行政处罚。给予什么统计行政处罚,要以统计法为准绳,与统计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不得滥罚。公开原则,是指做出统计行政处罚的规定要公开,要让全体人民周知,它是合法原则、公正原则的外在表现形式。

(3)统计行政处罚与统计违法行为相适应的原则。即“过罚相当”的原则。在统计法律规范中,都明确确定了与统计违法行为相适应的处罚种类及轻重减免条件,统计行政机关在实施统计行政处罚时,应严格按照统计法律规范的规定执行,既不能对轻微的统计违法行为,给予很重的或者较重的统计行政处罚,也不能对社会危害相当大的统计违法行为,给予较轻的统计行政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2、如何把握统计行政处罚的时效?

答:统计行政处罚的时效是指依照统计法和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对违法行为人追究统计行政处罚的有效期限。超过了法律规定的期限,就不能再对违法行为人追究统计行政处罚。根据统计法和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掌握统计行政处罚的时效应把握以下几点:第一,统计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不能再给予统计行政处罚。第二,统计行政处罚的时效是从统计违法行为发生之日就开始起算的。“统计违法行为发生之日”,是指统计违法行为完成或者停止之日。第三,统计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统计违法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这里的“连续”状态,是指违法行为人基于同一个违法故意,触犯同一个统计法律规范,连续实施同一种统计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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