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自考《法律文书写作》模拟试题13.4
三、写作主题
21.根据下列案情材料,按照《法律文书写作》教材中的要求,拟写一份第一审民事判决书。
2005年4月12日,张丰与崔南签订了《购车协议》一份,该协议写明“兹有崔南拥有产权的杨子中巴长途客车一辆(车牌号为晋B-95950),欲转让给张丰”。协议规定车价为人民币十二万一千元整,崔南保证该车产权过户前所有手续、证件齐全,真实有效,过户费用三千元由张丰负担,为保证该车的顺利过户,崔南同意张丰预留过户抵押金人民币一万一千元的要求,过户之后退还崔南。协议签订后,张丰当即交给崔南车款人民币十一万元,崔南给张丰写了车款收条,并且将有关机动车行车证等证件交给了张丰。之后,虽然张丰曾多次催促崔南一起去有关部门办理该车过户手续,但崔南一直以种种借口不肯一同前往,后经向有关部门询问,张丰才得知该车的车主不是崔南,而是长子公路客运公司。张丰在多次向崔南索要已付车款遭拒绝后,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于2005年5月22日向长子县人民法院递交诉状称,崔南明知自己不享有该车产权,却以产权人名义与自己签订《购车协议》,违反了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致使自己蒙受了重大损失,故请求法院宣布该《购车协议》无效,并判令崔南返还购车款人民币十一万元、赔偿由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为了证明自己的主张,张丰向法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1)张丰与崔南签订的《购车协议》一份。
(2)××部门出具的晋B-95950汽车产权证明一份。
(3)崔南写给张丰的人民币十一万元购车款收条一张。
崔南在答辩状中称,当时觉得属于企业内部承包性质的,自己有权将该车卖给张丰,故不同意返还购车款。崔南未提交证据。
2005年8月22日,长子县人民法院依法由审判员刘若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该合同纠纷一案,由李兆兰担任书记员,双方当事人都到庭参加了诉讼,在法庭上,双方当事人进行了举证、质证,并展开了激烈的辩论。长子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丰、崔南车辆买卖合同中所指晋B-95950面包车车主为长子公路客运公司并非崔南,崔南并不享有该车产权,不具备该车的处分权利;崔南在合同中隐瞒车辆真实情况,致使张丰在不了解真实情况的前提下与崔南签订了购车协议,张丰与崔南所签《购车协议》应该视为无效合同。张丰要求崔南返还购车款及赔偿经济损失的要求应予支持,对崔南的答辩意见不予采纳,于是依法判决该合同无效、崔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张丰购车款十一万元并按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赔偿张丰自2005年4月12日至本判决生效之目的利息损失。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三千六百七十元由崔南负担,该款因张丰已预交,崔南于本判
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支付张丰。
本判决决定的日期为2005年8月22日。文书的序号为048
张丰,男,38岁,汉族,无业,住山西省长子县凤凰村。
崔南,男,36岁,汉族,长子县煤矿设备厂工人,住山西省长子县城关镇南环路1
号。
附: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力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