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3号)第二十五条规定,现将我院对2020年10月浙江省自学考试中所认定的违纪考生准考证号、违规行为、以及相应的处理意见公告如下,考生如对所认定的违规事实存在异议,可在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嘉兴市教育考试院陈述和申辩。公告期满后,我院将依法作出正式处理决定。联系电话:0573-82087270/82099695。
2020年10月21日
准考证号 | 科目 | 违规事实认定 | 处理依据 | 拟处理意见 |
042120200260 | 财务报表分析(一) | 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 | 第五条、第九条 | 取消该科目考试成绩 |
048109100015 | 英语(二) | 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 | 第五条、第九条 | 取消该科目考试成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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