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3号)第二十五条规定,现将我中心对2020年浙江省自学考试中所认定的违纪考生准考证号、违规行为、以及相应的处理意见公告如下,考生如对所认定的违规事实存在异议,可在公告之日起十日内向丽水市教育招生考试中心陈述和申辩。公告期满后,我中心将依法作出正式处理决定。联系电话:0578-2151111。
2020年8月3日
准考证号 | 课程名称 | 违规事实 | 处理依据 | 拟处理意见 |
250920101369 | 公共关系学 | 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 第五条第六款、第九条 | 取消该科目考试成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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