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应考者在完成本专业考试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的考试和考核,并取得合格成绩,思想品德经鉴定符合要求后,可提出毕业申请,由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审核并颁发毕业证书,主考学校在毕业证书上副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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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社会考生申请办理毕业手续。社会考生向所在地市县级教育考试机构自考办提出毕业申请,按要求填写《毕业生登记表》一式两份,并将《毕业生登记表》、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专科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限申请本科的毕业生)交所在地市县级教育考试机构自考办,由所在地市县级教育考试机构自考办在规定时间内统一将材料送省考试局自考办。
2、助学班考生申请办理毕业手续。助学班考生向所在助学机构提出毕业申请,按要求填写《毕业生登记表》一式两份,并将《毕业生登记表》、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专科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限申请本科的毕业生)交所在助学机构,由所在助学机构在规定时间内统一将材料送省考试局自考办。
3、自学考试考生申请毕业时间为上半年6月,下半年为12月。凡达到毕业要求的考生根据当地自考办的通知于每年的6月10日、12月10日前将有关材料送当地自考办,市县自考办审核毕业材料后,于每年6月15日、12月15日前将毕业生材料报省考试局自考办,集中办理有关毕业手续。逾期不予受理。
◆毕业证书遗失
遗失毕业证书的,按有关规定一律不予补发,只办理相应的学历证明。考生须本人持身份证到省考试局自考办办理。
◆申请学位方法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件暂行实施办法》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以及海南省教育厅琼学位[2007]2号文等文件规定,由有学位授予权的主考学校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注:考生报考前务必向主考学校咨询)。
◆社会助学
社会助学是各级各类大中专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根据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专业考试计划和课程及自学考试大纲的要求,通过面授、电视、广播、函授等多种形式开展的助学活动。开展社会助学必须取得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书面许可证,并在省、市县自考办的指导下进行,任何自学考试助学机构都不能自行发放与自学考试有关的各种合格证书、专业证书、毕业证书。
考生参加合法、科学的社会助学辅导,有利于提高自学质量和效果。考生参加社会助学,应先到所在地自考办了解有关情况后,再根据本人需要自主选择社会助学的机构和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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