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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文理学院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细则

2020-03-30 10:34:36  来源:中国教育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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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文理学院授予成人高等教育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细则

(试行)

一、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学位﹝2019﹞20号)、《重庆市学位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通知》(渝学位发﹝2019﹞3号),为保证成人高等教育(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培养质量,规范管理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二、授予对象

第二条 通过我校成人高等教育(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学形式培养的本科毕业生,符合授予条件者,均可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三、授予条件

第三条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品德良好,遵纪守法。

第四条   达到成人高等教育(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教学计划要求,经考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设计)的成绩表明已较好地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担负专门技术工作和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初步能力。具体要求如下:

(一)成人高等教育业余及函授本科学生在校所学各门课程平均成绩达到75分及以上者;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学生课程平均成绩达到65分及以上者。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生所有课程成绩认定时间均以取得自考本科毕业证书上毕业日期之前的考试成绩为准。

(二)申请学位本科生须达到相应英语水平,具备下列情况之一视为达到相应英语水平:

1. 高等学校英语应用能力考试(PRETCO)综合成绩50分及以上;

2.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CET-4)≥340分或大学英语六级考试(CET-6)≥300分;

3.全国英语等级考试(PETS)达到二级水平及以上;

4.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统考课程英语(二)(00015)成绩60分及以上;

5.国际人才英语考试(ETIC)初级及以上;

6.雅思考试成绩达到4分及以上或托福考试成绩达到50分及以上;

7.原则上学校认定的各类小语种考试,综合成绩达到初级成绩合格及以上;

8.2020年以前参加重庆市学位办组织的学位外语考试达到60分及以上。

(三)毕业论文(设计)成绩达到良好及以上。

第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授予学士学位:

(一)不具备上述授予条件者;

(二)毕业论文(设计)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的;

(三)因考试作弊而受处分者;

(四)因违反考场纪律受两次及以上记过处分者;

(五)违反校规校纪(除本条第(三)款和第(四)款外)受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处分未撤销者,不得授予学士学位;

(六)其他不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

四、工作程序和审核手续

第六条   继续教育学院作为重庆文理学院成人高等教育(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受理机构,负责接受学生申请、材料准备和初步审查工作,并上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具体工作由继续教育学院学历教育办公室办理,每年的五月和十一月受理学生学位申请。

第七条 授予成人高等教育(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工作程序。

(一)成人高等教育(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在毕业后(以毕业证书落款时间为准)两年内,符合条件者可向继续教育学院提出申请学士学位的书面报告,填写《重庆文理学院成人高等教育(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登记表》,并提交如下材料:

1.成绩总表一份;

2.毕业证书复印件(须验证原件);

3.身份证复印件;

4.学位英语水平测试合格证或成绩单复印件(须验证原件及提供查询渠道及信息);

5.与毕业证相同照片(小二寸)两张及电子数据。

(二)继续教育学院初步审查申请者资格和所报材料,向校学位办上报符合条件者名单,并提交其申报材料。

(三)校学位办组织有关人员对继续教育学院推荐的拟授予学位的申请者名单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审核有疑义的,可采取适当的方式,对学位申请者掌握本专业主干课程以及完成教学实验和毕业论文(设计)的情况进行进一步复核。审核完成后由校学位办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将审核通过人员列入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

(四)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列入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的申请人进行逐个审核。通过者由学校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学士学位证书》。证书应注明学位获得者通过何种办学形式获得何种学科门类的学士学位,每年授予学士学位的成人高等教育(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名单须报重庆市学位办备案,未通过者不再补授学士学位且学士学位证书遗失不予补办。

第八条   授予成人高等教育(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是一项严肃的工作,为保证质量,公正合理,一定要坚持标准,严格要求,如有营私舞弊、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出,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将对其进行严肃处理,并撤消其所授予的学士学位。

五、附则

第九条 本实施细则经重庆文理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第十条 学校以前颁布的有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本实施细则由重庆文理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校学位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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