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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华师范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关于印发《西华师范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办法》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西华师范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办法》经2019年12月31日第十届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第九次会议、2020年第1次校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西华师范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
附件:
西华师范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学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印发<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的通知》(学位〔2019〕20号),以及四川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转发《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印发<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学位〔2019〕11号)等文件精神及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教育部批准、国家承认其学历的我校举办的各种形式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具体指经省级招生机构批准录入普通高等学校学习的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
第三条 凡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达到学校规定的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均可按本办法申请学士学位。
第四条 授予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应遵循“择优授予”原则,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
第二章 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第五条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应达到以下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纪律,品行端正。
(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成绩合格。
(三)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考试课程总平均成绩不低于75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考试课程总平均成绩不低于65分。总平均成绩只计算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门课程,不包含体育课、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
(四)学业水平测试达标。
1、学位课程达标。
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位课程(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主干课程)总平均成绩不低于75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学位课程(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全国统一命题课程)总平均成绩不低于65分。
2、外语水平达标。
(1) 非英语专业:
非英语专业学生,从取得学籍或考籍起至申请学位前,通过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全国统一命题考试课程“英语(二)”(课程代码00015);或以省内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本、专科在校生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阶段学习,在取得考籍后,以在校生身份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成绩不低于425分。省外教学点的非英语专业学生,从取得学籍或考籍起至申请学位前,可选择通过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全国统一命题考试课程“英语(二)”(课程代码00015);或通过其教学点所在省市教育主管部门承认、符合该省市高等学历继续教育非英语专业本科学生申请学士学位要求的学位外语水平考试。
(2) 英语专业:
英语专业学生,从取得学籍或考籍起至申请学位前,通过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全国统一命题考试课程“高级英语”(课程代码00600);或以省内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本、专科在校生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阶段学习,在取得考籍后,以在校生身份参加全国英语专业四级考试,成绩不低于60分。
省外教学点的英语专业学生,从取得学籍或考籍起至申请学位前,可选择通过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全国统一命题考试课程“高级英语”(课程代码00600);或通过其教学点所在省市教育主管部门承认、符合该省市高等学历继续教育英语专业本科学生申请学士学位要求的学位外语水平考试。
第六条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只能申请一次学士学位,应在获得本科毕业生证书的当年提出申请,最迟不得超过两年。
第七条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申请学士学位:
(一)在读期间严重违反学术诚信的,或触犯刑法受到处罚的;
(二)超过申请学士学位规定年限的;
(三)申请学士学位未获通过(或申请后中途放弃)再次申请者;
(四)学位授予单位规定不能申请学士学位的。
第三章 学士学位评定与授予程序
第八条 学士学位授予程序
(一)材料审核:由继续教育学院按照本规定,审核学生的申请材料。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应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西华师范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申请表》(附件1);
2、本科毕业证书;
3、外语水平考试合格证明;
4、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成绩单,或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学籍表。
(二)专家评审:由校学位办组织专家进行复核、审查,形成推荐名单。
继续教育学院向专家评审组提交以下评审材料:
1、西华师范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推荐名单(附件2);
2、个人申请材料(一人一袋,以名单顺序编号);
3、省级招生机构录取新生名册(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
4、本科专业教学计划。
(三)学校审议:校学位办汇总评审意见上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授予申请人学士学位。
(四)颁证: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由学校颁发学士学位证书;未通过者不再补授学士学位。
(五)备案:校学位办将授予文件上报省学位办备案,相关材料移交校档案馆存档。
第九条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每年进行2次。
第四章 学士学位授予异议事项处理
第十条 凡对学士学位授予或不授予结果有异议者,在授位结果公布后的60个工作日内可向校学位办提出书面申请。
第十一条 校学位办根据申请进行调查核实,形成复核决定并告知申请者本人。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学士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一律不予补发。经本人申请,校学位办核实,可出具相应学位证明书。
第十三条 已获学士学位者,如发现存在弄虚作假、被举报学术不端等行为,情况严重的,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评议,撤消其学士学位;学位证书信息已备案的,校学位办报教育主管部门予以注销。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可以依法提出申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四条 2018年毕业且未授位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位〔2019〕20号)文件规定设置三年过渡期,授位时间可延长至2021年。
第十五条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位〔2019〕20)号文件精神,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与《西华师范大学成人高等学历本科毕业生授位实施细则》(校〔2017〕187号)并行实施。《西华师范大学成人高等学历本科毕业生授位实施细则》有效期到2022年12月31日截止,此后授位工作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授权继续教育学院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校学位办负责解释,并报四川省学位办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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