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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项目 | 业务办理程序及要求 |
自考成绩证明 | 1、考生登陆安徽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生服务平台打印《成绩证明》,携带准考证、身份证以及打印的成绩证明至市教育考试院自学考试科(自考一室)提出申请,市教育考试院审核通过予以盖章并留存一份; 2、如需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加盖章,需携带上述资料向省教育招生考试院自考处提出申请,省教育招生考试院自考处审核通过予以盖章并留存一份; 3、英文成绩单或中英文成绩单由考生自行提供; 注:已领取自学考试课程合格证书的不再出具成绩证明 |
毕业申请 | 1、考生在每年的5月底、11月底向市教育考试院提出毕业申请(若有免考课程需同时提出免考申请),发送电子邮件,并上交相关材料复印件; 2、省、市级考试机构及主考院校验审考生申请材料,审核通过,予以毕业。 |
自考成绩转出手续 | 1、考生在每年的2月底、8月底携带打印的“安徽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生服务平台”个人信息页面、身份证、省外转入地准考证向市教育考试院自考科申请办理转考手续; 2、市教育考试院按规定时间上报省教育招生考试院自考处转考材料; 3、省教育招生考试院自考处于每年3月底、9月底前办理转出手续。 注:(1)考生须本人持居民身份证、我省准考证、省外转入地准考证到各市考试机构申请办理,并对转出的电子档案进行现场确认和签字。同一考生一次只能转出到一个外省。考生提供的省外转入地准考证号必须真实有效,且省外转入地准考证号对应的姓名、身份证号等基本信息数据必须与我省数据库中一致,否则将会被转入地拒绝接收,转出失败。考生须到信息错误的省份修改信息后,重新办理转出。 (2)考生因违反有关考试管理规定被停考或延迟毕业期间,不得转出。 (3)已经取得某专业全部课程合格成绩的考生,只能在我省办理毕业手续,不得转出。免考课程和毕业论文不得转出。未通过理论课程考核的,其对应的实践环节考核成绩不得转出。无对应理论课程的实践环节考核成绩不得转出。已转入我省的成绩,不得转出。 (4)考生办理转入手续未满一年的,不得转出。 (5)考生在我省2003年以前取得的考试成绩,属于国家代码统一前的历史成绩,只在本省毕业使用,不予转出。 |
自考成绩转入手续 | 2016年1月1日以后转入我省的成绩,根据皖招考函〔2015〕275号,我省对此类成绩进行电子转考,考生可于每年的4月初和10月初登录安徽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生服务平台查询转入归档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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