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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0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全国统一命题考试金融法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
(课程代码 05678)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5小题,每小题1分,共25分。
1、B2、C3、A4、A5、D
6、A7、D8、D9、A10、B
11、C12、C13、D14、A15、C
16、C17、D18、D19、A20、B
21、D22、B23、C24、B25、D
二、名词解释题: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3分,共15分。
26、中央银行根据一定的比率从票据全款中扣取自贴现日至票据到期日的利息,这一比率即为再贴现率。(3分)
27、是纯粹意义上的信用卡,持卡人无须在发卡银行事先存款,而且在发卡银行授予的信用额度内先消费,后还款。(3分)
28、是指借贷合同中确定的利率在整个合同期间保持不变。(3分)
29、股份有限公司在筹集资本时向出资人发行的股份凭证,代表着其持有者即股东对股份公司的所有权。(3分)
30、是指发行人依照法定程序发行, 在一定期间依据约定的条件可以转换成股票的公司债券。(3分)
三、简答题:本大题共4小题,每小题5分,共20分。
31、中国人民银行是中央银行,也是国务院领导下的一个主管金融工作的部级政府机关。(2分)它专门负责国家货币政策的制定和执行,并通过调控金融市场的运行维持我国的金融稳定。(3分)
32、(1)可以自主向主办银行或者其他银行的经办机构申请贷款并依条件取得贷款;(1分)
(2)有权按合同约定提取和使用全部贷款;(1分)
(3)有权拒绝借款合同以外的附加条件;(1分)
(4)有权向贷款人的上级和中国人民银行反映、举报有关情况;(1分)
(5)在征得贷款人同意后,有权向第三人转让债务。(1分)
33、人民币的发行原则是:
(1)经济发行的原则,即根据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和货币流通规律的要求发行货币;(2分)
(2)计划发行的原则,即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来发行货币;(2分)
(3)集中发行的原则,即货币的发行权集中在中央银行,禁止其他单位擅自发行货币。(1分)
34、(1)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期限内仍不能达到上市条件;(1分)
(2)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表作虚假记载,且拒绝纠正;(1分)
(3)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在其后一个年度内未能恢复盈利;(1分)
(4)公司解散或被宣告破产;(1分)
(5)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1分)
四、论述题:本大题共2小题,每小题10分,共20分。
35、(1)我国银行经营的分业限制的内容。
我国《商业银行法》第43条规定了银行经营的分页限制:“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2分)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2分)
(2)限制银行从事信托投资、证券经营业务和不动产投资业务,有下列原因:这些业务风险较大,适用于长期资金投资,储蓄类短期资金则不适用于词类投资。银行储蓄存款人与银行是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关系,信托投资、股票业务和不动产投资的投资人与信托公司、证券公司和发展商之间是信托关系和产权关系,这两种关系在法律处理方面不同。(2分)
信托业务、证券业务和房地产业务受市场影响较大,市场高涨时可以获得巨大利益,市场低落时也可能收到巨大的损失。(1分)
(3)分业限制的变化,(1分)从2000年开始,我国银行业的分业经营模式开始发生一些间接的变化。如银行开始接受证券的股票质押融资等。这些变化显示出证券业、保险业与银行业一定程度上的融合。出现上述变化,一方面是我国金融市场发展的客观使然,另一方面也是我国金融机构为了应对入世后与国际综合性银行或全能银行竞争的需要。在这一背景下,全国人大2003年修订了《商业银行法》,在第43条的分页限制后面增加了一个“但书”:“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这就为银行业进行投资业务留出了通道。(2分)
36、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是我国的外债管理部门,(1分)根据外债类型、偿还责任和债务人性质,对举借外债实行分类管理。(1分)主要内容有:
(1)国际金融组织(如世界银行、IMF等)贷款和外国政府贷款由国家统一对外举借。它属于主权外债,以国家信用保证对外偿还。(2分)
(2)境内中资企业等机构从境外举借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须经国家发改委批准;举借短期国家商业贷款,由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定外债限额,实行余额管理。(2分)
(3)外商投资企业借用国外贷款的,不需要有关部门批准,但需要报外汇管理机关备案,其外债限额控制在国家批准的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的差额之内。(2分)
(4)金融机构在境外发行外币债券,必须经过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手续。(2分)
五、案例分析题:本大题共2小题,每小题10分,共20分。
37、(1)保证人享有债务人的抗辩权,债务人放弃对债务的抗辩权的,保证人仍有权抗辩。所谓保证人的抗辩权是指债权人行使债权时,债务人根据法定事由,对抗债权人行使请求权的权利。(3分)
(2)B公司的拒绝有法律依据。由于保证合同中约定B公司承担一般保证责任,因此,根据《担保法》的规定,一般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的纠纷未经过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3分)
(3)由于该笔贷款A公司以其价值500万元的房产设定了抵押,因此存在同一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保证的情况。(2分)根据《担保法》的规定,B公司只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因此,B公司应承担500万元的保证责任。(2分)
38、(1)发行人A公司的招股说明书违反了《证券法》关于股票发行的信息披露的规定;(3分)
(2)根据《证券法》的相关规定,会计师事务所故意出具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承担虚假信息披露的法律责任,包括行政责任、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3分)
(3)根据《证券法》第69条的规定,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都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分)由此可见,上述A公司的董事会应当对投资者的损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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