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毕业审定与毕业证书颁发
一、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生符合下列条件可以申请毕业证书:
1. 考完专业考试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并取得合格成绩;
2. 完成规定的毕业论文(设计)或者其他实践性环节学习任务,并取得合格成绩;
3. 所有考试科目都是本人所考,没有替考课程;
4. 课程免考、课程替换符合规定;
5. 申请本科毕业的考生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前置学历(前置学历属于国民教育系列);
二、符合上述条件的考生在规定时间内在“吉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信息网”申请办理毕业,将毕业申请表及其它有关材料交申请办理所在地招办现场审核。所有考生材料经市级招办审核后报省教育考试院,由省教育考试院进行审定。
三、经省教育考试院审定无误后,按照教育部及教育部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发布的有关规定将毕业生数据上报教育部考试中心进行电子注册、备案。省教育考试院打印毕业生名册,组织市级考办办理发证手续。毕业生名册一式三份,省教育考试院、市级招办及主考院校各存一份。
四、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生由吉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颁发教育部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统一印制的毕业证书,教育部考试中心将考生信息进行电子注册、备案无误后,省教育考试院下发至各市级招办,市级招办下发至各县级招办,县级招办下发至考生本人。
五、考生因个人原因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毕业手续,当次不予补办,可参加下一批毕业手续的办理。
六、毕业证书或者毕业生登记表遗失、损毁,不予补发原毕业证书或者毕业生登记表,可补办毕业证明书或者毕业生成绩证明。需要办理毕业证明书或者毕业生成绩证明的考生,需持证书原件或复印件到省教育考试院办理。毕业证明书具有与毕业证书同等的效力,毕业生成绩证明具有与毕业生登记表同等的效力。
第二十条 省教育考试院对用人单位提出的验证毕业证书真伪的要求给予及时明确的答复。用人单位也可以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http://www.chsi.com.cn )上查验毕业证书的真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