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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等部门关...

2016-12-30 11:45:53  来源:中国教育在线

青政办(2012)23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省教育厅《关于加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盖章)

二 ○ 一 二 年 一 月 十 九 日

 

 

青海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

青    海    省    教    育    厅

关于新形势下加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的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充分发挥自学考试在构建终身教育体系和促进学习型社会形成中的作用,鼓励自学成才,根据国务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精神,现就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我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认真做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制度的一个创举,是我国高等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我省开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27年来,这项事业有了长足发展,目前在籍考生近11万人,累计报考人数超过18万,培养了4.9万余名本、专科毕业生,有近22万人次参加了自学考试的各种非学历证书考试,约10万人获得了各种证书,为推进我省学习型社会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

党的十七大明确提出要使国民教育体系更加完善,终身教育体系基本形成,全民受教育程度和创新人才培养水平明显提高,发展继续教育,建设全民学习,终身学习的学习型社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以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对人才培养的需求为导向,以高效、灵活、业余、自学、社会助学、学用结合的办学形式和特点,科学的服务体系和管理模式,为社会各行各业、各个群体和个人搭建了自主学习、提高能力、不断深造、提高素质的良好平台,是投资小、见效快,适合各种规模和个人培训、提高的有效渠道。认真做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发展这项事业是各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各高校的职责,是构建学习型社会、构建终身教育体系的需要。

二、加强领导,推进全省自学考试持续健康发展

各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各有关部门和高校,要切实加强对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的领导,把自学考试列入教育事业发展的总体规划之中,统筹兼顾,协调发展,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认真研究解决在改革与发展中存在的困难。要充分利用自考制度的优势和特点,推进在职专业教育,积极为进行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服务。各部门、各行业要不断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积极鼓励自学成才,并为参加学习的人员排忧解难,营造良好的学习氛围。

承担自学考试主考工作是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的职责,各主考学校在省考委的领导下,要积极开展自学考试社会助学工作。各普通高校、高职、中职院校要积极开展与自学考试本、专科的沟通衔接和双学历教育以及非学历证书教育考试,不断提高学生的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素质,拓宽知识面,增强就业竞争力。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生毕业后,要及时到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就业失业实名制信息登记管理系统进行就业失业信息登记,领取国家统一的《就业失业登记证》,享受就业失业相关的政策与服务。教育行政部门和考试机构要不断拓展服务功能,确保质量。新闻媒体要通过多种形式加强舆论宣传,大力宣传自考制度和优秀自考毕业生的事迹,在全社会形成勤奋自学,好学上进的良好风气,推进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事业的发展。

三、贯彻《条例》精神,落实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政策

(一)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生文凭与普通高等教育学历文凭具有同等效力,享受同等待遇。

(二)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在向社会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含国家公务员)过程中,自考毕业生与国民教育学历层次毕业生同等对待,参与公平竞争。考试(含面试)合格者,应按正常程序办理相关录用手续,不得对自考毕业生提出任何附加条件或增加环节。

(三)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要积极鼓励在职人员通过自学取得学历证书或非学历证书,并创造自学的条件,依据《关于在职职工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给假问题的通知》(青教考字【1985】05号)给予适当的学习和考试时间。对取得自学考试文凭的应按《青海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职工教育经费管理办法》(青财行字【2004】1088号)规定报销所交学费的60%,工资待遇低于普通高等学校同层次毕业生的,从获得自考毕业证书之日起,按普通高等学校同层次毕业生工资标准执行。

(四)自考毕业生本人在办理毕业证书时可提出申请,填写《青海省自考毕业生人才信息登记表》,纳入青海省和各州、地(市)、县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市场)统一储备、管理,各级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市场)应按普通高校毕业生同等对待。

四、坚持改革创新,拓展自学考试功能,完善人才培养体系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要主动适应社会的需求,在构建全民学习、形成学习型社会中发挥作用。大力发展本科教育,逐步实现学分互认,构建人才培养立交桥。在加快发展自学考试学历教育的同时,大力发展各类非学历证书教育,相关部门要加强与部门行业合作,开考或承担社会需要的、符合部门、行业特点的各类单科证书、合格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等考试,提高各类实用型人才的专业素质和业务水平。积极推进自学考试面向农村、面向职业教育、面向非学历教育发展,要主动承担中职、中技、高职高专继续教育任务。要加大改革力度,积极加入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改革试验。要充分发挥自学考试“学习成果认证”功能优势,逐步实现不同教育形式学习者成果的评价和认证,建立“学分银行”和“宽进严出”的学习制度。要不断完善考试实施体系和继续教育学业评价制度,不断完善继续教育管理体系。完善社会助学管理制度,加强社会助学工作,建立与完善学习扶持和服务体系。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支持教育行政部门和考试机构拓展自学考试功能,完善人才培养体系。

五、强化管理,确保自学考试质量,促进自学考试科学发展

质量是自学考试的生命线,是自学考试赖以生存和发展的重要保证。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对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的管理,建立健全严格规范的考试工作制度,严肃考风考纪,依法治考,从严治考,确保自学考试质量,维护自学考试的社会信誉。要建立有效的自学考试监督管理机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创造公平、公正的自学考试环境。要加快自学考试信息管理平台建设,继续推进考务管理服务平台和标准化考点(考场)建设,完善应急指挥系统,提高办考质量和服务水平。

六、健全自学考试机构,加强自考队伍建设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是同级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建立一支稳定的高素质自学考试管理队伍是自学考试工作顺利进行的重要保证。各州、地(市)、县(区)政府要进一步健全自学考试工作机构,落实人员编制,建设一支思想素质好,业务水平高,管理能力强,作风过硬的自学考试干部队伍,以适应自学考试事业不断发展的需要。要切实保证自学考试经费的投入,确保我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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